很多人認為要自由,創作要不受任何限制。但我個人對這種不太認同,我認為生活在社會上,人們就只能被容許在固有的框架上進行活動,其中包括創作。
我認為任何事都應該取一個平衡點,創作空間沒錯是重要的,它並不應該過份被限制。但何謂不過份的限制呢?我認為在現今法治的社會,以法律作為最那個限制就是取得各方面平衡的做法。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之下,藝術/創作等是不應該受到任何的妨礙的。但若果該件作品做出來之後與法律有所抵觸而家判刑的話,我認為完全是該作者自己自作自受。因為他們只是單一方面想著創作不應該受到任何阻礙,但就忽略了整個社會的秩序,風氣等。就如數年前有精品店店主因賣有「14〇」字樣的精品/T恤而被捕一樣,她這種做法完全是無視了自己的行動對社會的影響。我認為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們絕有責任不破社會的和諧。
所以我認為雖然創作的空間,創作自由是需要的,但是並不是就代表可以無法無天,其實還有一樣規則是創作者們應該要去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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