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剪報評論

  創作自由在香港內是很自由的、亦很受尊重的。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你的創作沒有觸犯法律就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當你的創作「過了界」的話,那就要被取回你所擁有的「自由」了。想一想,怎麼又說有創作自由,但又要有規範呢?這樣的自由還算得上自由麼?
  就我個人而言,創作是在法律的限制下有自由的空間。合法的創作不會受到限制,只有不合法的創作才會受到限制。打個比方,香港是有言論自由的,但是否真的你說什麼都可以?讓我先問你一個問題:如果你在公共巴士上聽到一位人兄很大聲的在交談,不時高叫一兩聲的粗言,更不時說一些有黃色色彩的笑話。你會有什麼感覺?你會否覺得他很煩擾,覺得他說粗言和有黃色色彩的笑話有點兒那個?為什麼你會有這種感覺呢,香港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嗎?
  再一細想,原來這個人兄已經對我們做成了滋擾,即使在這個言論自由的社會也會有一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這不就是一個自由是受著法律/道德的規範的例子嗎?
  早前G.O.D品牌售賣黑社會社團名稱T恤一事,引致滿城風雨。更有一班創作人舉辦了一個名為:『藝術回應拾肆個QK』的展覽,以反映出他們對警方執法的不滿。我中分同意理大設計系講師曾德平所說的話:創作不應有底線不等於『大晒』,應用時也要作道德和法律上的考慮,「必要時應為自己的作品作解釋,若放棄捍衛創作自由的話,不會獲社會尊重。」G.O.D品牌的設計師也未為此事為自己作出解釋,為什麼會有一班人出來為他們辯護?雖然展覽發起人說展覽是提出疑問和參與討論,但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這班人是在玩禁忌、挑戰法律的界線。這班人真的是在為自己的創作作出捍衛嗎?我倒不覺得他們是有這樣的心。
  最後,我始終也是覺得自由是有所規範的。事實上自由也是由上頭所放寬給我們的,若我們因自由而破壞了上頭所設的規則,那上頭就有沒收我們的自由的權利。所以,所謂的創作,也得受著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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