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大致分為西方藝術與東方藝術(免得被人認為大中國主義)。香港的藝術文化可算以西方藝術為主,以文字、圖象以傳達意思或更深一層的教化。
是次藝術創作的觸禁,令執法團隊高調搜查涉案店舖,令一大群藝術家思索藝術創作與社會規範怎樣和平共處。本文將會以兩個層次去探討有關問題。
其實藝術家盡力要求自由是無所厚非的,每當靈感湧至,想將腦裡想所以各種方式描繪出來,但可惜受到社會規範或道德,就將靈感抹殺了,就可惜了。自由的確對任何人重要,特別是藝術家,創作空間全建基於自由的闊度。不過,事實永遠令人難堪,不時藝術家以創作為名,挑戰社會人士、普羅大眾的底線,令自己陷入兩難的局面。常言道:「面是別人給,架是自己丟。」,應用在藝術家的話就能改為「自由是別人給,同時是自己丟。」權力和義務是互相牽制,藝術家應從此明白社會的規範和自己的工作如何息息相關。。
第二,我想說藝術家應如何保障自己興社會。眾所周知,藝術品在不同的場合是有不同的用途,例如海報、口號在二次大戰中比利用為吸納群眾支持的方法或是手段,文字書本在中國古代亦有道德教化的作用。從而得知,藝術品是能將藝術家思想傳播的物品,但偏偏有人接受別的訊息。在這次報導中,「住好D」就將某黑社會社團的名字印在T恤上,但究竟所謂的藝術家有沒有考慮過其作品對公眾有什麼影響呢?會否真的有人會受到T恤上的字而深入了解香港黑社會文化,導致思想混沌呢?其實,無論是任何一個工作,首要項目都不能對公眾人士作出負面的影響,我相信這亦是法會的規範。
藝術的未來可能會走得更深更闊,藝術家或藝術工作者如何才能在自己的工作與社會的規範取得平衡點,這才是現在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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