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剪報評論

藝術家擁有創作自由,他們喜歡以不同的型式表達自己對藝術的定義。但凡事也有其底線,如果創作者為求成名,而故意去觸犯社會現有的價值觀來收宣傳之效,那麼用「創作自由」這個理由怎麼也罩不住。

就以早前曾經鬧得熱哄哄的「拾肆K」事件為例,「住好啲」推山一件印有「拾肆K」阿拉伯數目字的T恤,警方隨後高調介入事,引起各個媒體的熱烈討論,直至警方撤銷指控,事件才告一段落。普遍地,社會各界都把矛頭指向警方,認為他們的行為侵犯了藝術家的創作自由。的而且確,警方的做法令人莫名其妙,為何一件T恤需要警方勞師動眾去調查?然而,事件的始作俑者「住好啲」就能置身事外?觀其被警方搜查後所發表的聲明─印上的「拾肆K」阿拉伯數目字是指黃金的成色─就可以明白到,他們的作品確實是「踩界」,而且是故意去觸犯社會的價值觀,至於是想出名還是為求銷量就不得而知。藝術創作應該給予自由,這是無可厚非的。即使藝術作品和社會的價值觀有抵觸,如果這些作品背後包含的是對社會規範的不滿,藉此引起人們的反思,從而去矯正某些不成文的社會規範,我認為這種衝擊可以接受。藝術創作除了是追求美感之外,還具有作為警醒世人的作用,而不是像「住好啲」那樣,以「創作自由」為大條道理,出來的作品卻欠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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