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是表達個人意見的其中一個途徑,同時藝術家最重視創作自由,這樣他們才可以真真正正表達到自己對不同事物意見,包括不滿,就好像作家寫文章抒發自己既感情一樣。而隨著時代的轉變,人類的思想亦有所改變。有某些創作者,故意創作一些作品觸犯社會的價值觀,以收宣傳之效。同時卻引起社會上不同人士的爭議。
就以最近發生的事件為例,首先"14K"事件,警方為了防止黑社會的勢力增長,檢走了整批T恤,還帶走設計師,店員創辦人。很多人認為警方這件事上所作的很不合理,從而引起很多社會人士的爭議。其次周秀娜拍攝的沙灘比堅尼泳裝廣告,被投訴意識不良,教壞小孩。兩件事上,T恤及廣告同是藝術創作,但卻有截然不同的回嚮。
個人認為,藝術是用來表現作者對不同事件的感受,在這方面,藝術作品是不應該受到太多規範,因為有些作品的確可以令社會大眾反思自己或社會的缺點。但是對於一些以創作自由的"手段"來觸犯一些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從而達至宣傳之效,就必須要受到規範!
政府不應對藝術創作有過份的規範,始終創作自由對藝術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若對藝術作品有限制,藝術家便不能表達他們的意見,這就跟限制香港的言論自由沒大兩樣。但是藝術家亦不應該時時任意的挑戰一些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的道德標準,特別是針對一定以達到宣傳目的的創作,因為這些藝術品是可以直接敗壞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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