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評論
藝術一向講求的都是自由,假若受著不同方面的限制的話,我相信藝術的存在意義將會有所歪曲。但,這是否等同於藝術家能妄顧社會的規範、法律的條文而任意創作呢?近年,一件又一件自稱藝術品的作品都衝著社會上一些敏感題材而來,甚至在挑戰法律的底線,不禁令人開始質疑藝術是否已經變質。前年十月,GOD推出了一件印有「拾肆K」字樣的T恤,由此字樣跟某三合會組織的讀音相同,因而於社會上牽起激烈的討論。有些人讚嘆創作者的膽識,敢於挑戰社會各界的界線;有些人則猜疑創作者背後的動機。據報章報導,設計師、創辦人等等有關方面於被邀作協助調查後,均聲稱自己只是源於個人靈感而創出一件印有「拾肆K」字樣的「藝術品」。此話一出,令我不其然回想何謂「藝術」。難道藝術就等同挑戰法律、與社會規範對衡嗎?究竟是新一代的人對藝術的理解有所改變,或是所謂的藝術家濫用藝術之名以惹人注目呢?對於「藝術家」所要求的創作自由,在我個人而言,我認為是需要的。我認為社會必須給予適當的自由度,藝術才得而生存。但隨時代變遷,藝術已變得粗製濫造,現時隨便一件作品,加上一個主題,就變成了一件藝術品,創作者亦搖身一變當了藝術家!但,藝術的本意真的是這樣嗎?假若是真的話,「藝術」一詞未免有點被蒙羞吧!希望在得到自由的同時,藝術家應以自律維護珍而重之的自由,以捍衛幾千年來備受尊重的藝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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